食品安全溯源体系建设的思考


2012-10-17

食品安全溯源体系主要内容

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市场经济相对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均建立了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过程的有效监控体系,在全程监管的基础上建立了食品安全溯源体系。在现代社会中,食品品种日益增多,涉及种植养殖、生产等环节;食品生产加工程序众多、配料日益复杂,尤其是食品添加剂的种类不断创新;食品流通渠道日益精细化,食品生产、加工、包装、储运、销售等环节都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问题。因此,建立食品安全溯源体系,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

所谓食品安全溯源体系,是指在食品产供销的各个环节(包括种植养殖、生产、流通以及销售与餐饮服务等)中,食品质量安全及其相关信息能够被顺向追踪(生产源头—消费终端)或者逆向回溯(消费终端—生产源头),从而使食品的整个生产经营活动始终处于有效监控之中。该体系能够理清职责,明晰管理主体和被管理主体各自的责任,并能有效处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从而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构筑食品安全溯源体系的现实性和紧迫性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食品安全意识越来越强,消费者、新闻媒体、司法机关和相关社团组织等对食品质量安全的关注程度与日俱增。各级政府、各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感到责任大、压力大,食品安全溯源体系建设被提上日程。

在我国,要落实《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食品安全切实做到无缝隙、不间断监管,就必须健全完善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这样才能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才能保障我国食品行业的蓬勃发展,才能更好地推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食品安全溯源体系在监管执法实践中的应用

为确保对食品安全的可追溯性,在监管执法工作中,工商、质检等部门应依法履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生产记录、进销货查验记录制度。

北京、吉林、河北、江苏、甘肃等地工商部门在部分地区试行推广食品安全电子监管平台建设;山东、福建、广东等地工商部门以信息化技术为载体,着力完善食品安全监管追溯体系,在大中型食品超市、食品批发企业推广使用食品购销存应用软件;新疆、贵州、安徽等地工商部门对食品品种进行电子备案;浙江、湖北、内蒙古等地工商部门在食品批发环节实施了“一票通”制度。

通过采用电子化监管软件和“一票通”等管理制度,工商部门基本实现了食品在流通环节的溯源管理。在“十二五”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的方案中,还将进一步细化食品安全溯源体系的具体内容,并将实施食品安全溯源的考核、结果验收、责任追究等制度。因此,工商、质检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的监管力度,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溯源体系的建设。

虽然我国食品安全追溯技术体系建设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但从总体来看,仍然不完善,一旦食品安全出现问题,无法通过溯源体系实施准确有效的跟踪与追溯。对不符合标准的食品进行控制和召回,以及实施全面意义上的食品安全溯源管理,需要解决的问题还很多。

食品溯源相关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20多部、行政法规40余部、部门行政规章150余个,已初步形成一个由国家、部门、行业和地方制定颁发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体系。然而,只有《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少数法律法规对食品溯源体系的一些相关内容作了规定,而且这些规定比较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律意识不强

食品安全事故屡屡发生,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意识不强是重要原因之一。有的食品生产者为追求高额利润,以牺牲公众利益为代价,把一些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省略掉。这样,食品在生产阶段就已存在隐患。此外,一些小作坊生产的食品标志不全,或在标志上造假,食品出现质量问题后根本无法追踪来源。

在流通、消费环节,有的食品经营者不重视食品安全,为节约成本,购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违规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非食用物质,直接影响了消费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监管执法力量薄弱

我国食品生产经营者数量庞大,而行政执法部门由于人员、设备、经费不足,难以确保监管职责履行到位。

我国食品生产加工主体大多规模小,以小作坊为主,食品流通经营主体以个体工商户为主,餐饮服务主体也是以小餐馆为主。无论是生产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还是从业人员素质等,小型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均与《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有一定差距,而且此类主体点多面广,其中还有相当部分分布在边远农村、山区。面对数量如此众多、生产经营状况如此复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部门要实行全方位监管,难度极大。

同时,由于食品安全监管软件开发应用滞后、监管设备配备不到位,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方式和手段还较落后,很多基层监管人员还不能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开展日常监管执法工作。

处罚力度不大

欧美等发达国家对食品安全管理非常严格,一旦发现问题食品流入市场,无论造成多大损失,一律召回。

美国法律规定,发现产品存在缺陷的企业如不及时召回,企业可能会面临巨额罚款、产品被查封、倒闭等危险。韩国《食品卫生法》将制售有害食品行为定义为“保健犯罪”,故意制造、销售有害食品的人员将被处以1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国民健康产生严重影响的有关责任人将被处以3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一旦因为制造或销售有害食品获刑者,5年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还将被处以高额罚款。

相比之下,我国对于食品安全违法者处罚力度不够,还不足以对违法者形成震慑力。为保护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严格管理,加大处罚力度,让违法者倾家荡产。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堵住食品安全漏洞。

难以实施有效社会监督

由于食品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的食品安全溯源信息真实性得不到保证,加之全社会缺乏食品溯源信息的公共查询平台,消费者的知情权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无法配合行政部门进行社会监督,直接影响到了行政部门监管执法、经营者自我管理、行业协会自律规范、社会监督“四位一体”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建立。

食品安全溯源体系建设是管理和控制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在我国越来越受到关注和重视。建立食品安全溯源体系,要以强化行政职能部门监管为着力点,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律为关键点,以强化社会监督为辅助点,以强化电子化信息化手段为支撑点,从而实现对食品安全的可追溯管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大力推进食品安全溯源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全面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笔者认为,最有效的方法是通过食品安全地方立法的形式来确保食品安全溯源体系的健全完善。地方立法时可以《食品安全法》等上位法作支撑,进一步明晰食品安全溯源体系的具体内容,明确提出“食品安全溯源”的概念,对各级政府统一领导组织、食品安全委员会综合协调、职能部门监管执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履行和违法行为追究等内容,作出细致规定。一是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法》关于各级政府总负责的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到岗。加大对各行政监管职能部门的统筹协调及食品安全溯源体系建设人员、设施、经费等的投入力度,为食品安全溯源体系建设夯实基础。二是进一步细化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和协作制度,落实各自的法定义务。三是进一步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四是规定食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积极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建立健全食品入市备案制度,全面掌控食品安全的源头。

食品入市备案,可全面掌握流通环节食品生产企业及经销品种的情况,有利于加强食品入市源头的监管,实现监管关口前移,确保食品安全。笔者建议食品流通环节应继续健全完善食品入市备案制度,可通过地方立法作出规定,要求食品经销商到工商部门登记备案,并向工商部门提供其总经销授权证明或合同复印件、上级供货商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明及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等备案资料。这样,便于工商部门及时掌握食品流通源头和渠道,有效防控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建立健全食品进销记录制度,构建系统的食品溯源链条

食品经营的进销(货)记录,如实记载了食品从生产商到总经销商(批发商)再到零售商的具体流通路径,是实现问题食品可追溯的重要制度。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尽快推进食品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两项制度”。对达不到电子台账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可以考虑推行食品流通环节进销货记录“一单通”制度,确保流通环节食品来源、流向的可追溯。各地可结合实际,尽快完善“一单通”单据样式及内容,并且在总结经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在食品生产加工和餐饮服务等环节制定类似的制度,进而确保全过程、各环节中的食品安全。

建立健全问题食品召回制度和下架退市制度,全面铲除问题食品继续流通的土壤。

食品溯源体系最显著的特点是“事前防范事前监管重于事后惩罚”。一旦在市场上发现危害消费者健康的问题食品,管理主体可根据标记将该批次的食品从市场中撤出。目前,我国已在食品生产环节建立了召回制度,在流通环节中实施了下架退市制度。笔者认为,在流通环节实施问题食品召回制有难度,可以先研究制定流通环节问题食品下架退市的若干实施意见。待条件成熟时,再研究流通环节问题食品召回制度。还可以借鉴《食品召回管理规定》,通过地方立法对食品生产者召回问题食品作出明晰的规定,要求食品批发商在食品生产者因不可抗力无法实施问题食品召回时,代为履行食品召回义务,以有效遏制问题食品继续在市场上流通,充分发挥食品安全溯源体系顺向追踪问题食品的作用,切实维护消费者以及食品零售商的权益。

建立健全信息化、电子化、网络化的食品安全先进技术体系,全面构筑溯源体系的技术支撑。

只有建立一个完备的食品安全溯源体系,才能真正实现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持续有效的监管,才能确保对问题食品无遗漏地、及时地召回,才能真正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是在整合各地食品安全监管软件功能的基础上,设计一套符合实际情况的食品安全监管软件系统,该系统应包含农牧业生产和种植养殖管理、食品生产加工管理、食品流通管理、食品进销存管理、信息交流平台、消费者查询平台等子系统和功能模块,并在其中嵌入食品包装条形码编码系统,分别授权由相关部门以及消费者操作和应用。二是各个环节要进行信息化管理。各环节食品安全信息系统间要以电子数据交换的方式共享信息,供应链上游的参与方必须将相关信息提供给供应链中的下一个参与方,借助计算机信息系统对原材料供应商、生产商、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以及承运商组成的供需网络进行管理,实现物流和信息流的同步。一旦食品出现问题,相关部门可以准确地缩小问题食品的查找范围,查出问题所在,对各环节的问题食品进行有效的控制和处理,直至逆向追溯到食品源头。

 

           (来源:食品安全物联网)